《辦法》規定,醫師要定期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并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
《辦法》提出,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許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