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呂諾)為規范處方管理,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衛生部日前制定《處方管理辦法》。該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辦法》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12日介紹說,《處方管理辦法》具有四個特點:
一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二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種至2種;
三是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四是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衛生部頒布新規 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醫師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將被取消處方權
按照衛生部12日發布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因開具處方收受醫藥代表回扣,將被取消處方權。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
《處方管理辦法》:患者可持醫院處方到藥店買藥
很多就診者有這樣的感受:醫生處方字跡潦草難以辨認,有些中藥方子飲片用號碼來代替。拿這樣的藥方去藥店抓藥,藥店的人根本看不懂。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使用無處方權人員開處方可被吊銷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若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或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這是衛生部12日發布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的。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
衛生部:藥師調劑處方須“四查十對”
衛生部12日發布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藥師應當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衛生部頒布新規 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處方管理辦法》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的規定。《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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